牡丹交通卡领用合约

牡丹交通卡申领人(以下简称“甲方”)基于知悉并理解牡丹信用卡章程和本合约各项条款,自愿申领牡丹交通卡,经与中国工商银行发卡机构(以下简称“乙方”)协商一致,就甲方向乙方申领使用牡丹交通卡的有关事宜签定如下合约:
一、甲方保证向乙方提供的所有申请资料真实、有效,并同意乙方向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甲方有关资信、财产和其他有关方面的情况。甲方同意乙方可向相关单位或机构提供甲方有关资料,但以正常履行本合约和牡丹信用卡章程、提供牡丹交通卡有关服务及履行法定义务为限。甲方同意工商银行进行其他产品服务和销售时使用甲方相关个人金融信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乙方在甲方符合申领条件后,为甲方提供符合人民银行标准的银联品牌贷记卡,该卡同时具有交通管理、违章记录及金融信用功能(牡丹交通卡具有金融信用功能的前提是客户已办理卡片启用)。交通管理功能包括:记录机动车驾驶员交通违法行为、交通事故处理情况和其他信息;金融信用功能包括普通牡丹贷记卡的基本功能。
三、甲方授权乙方为本合约订立和履行之目的,在审批授信、额度管理、欠款催收等发卡业务管理及异议核查过程中可以通过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本人信用报告中的身份、职业和居住地址等个人基本信息,本人在个人贷款、各类信用卡和对外担保等信用活动中形成的交易记录等个人信贷交易信息及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个人养老保险金(缴存)、个人电信缴存等非银行信用信息;并将本人的个人基本信息、个人信贷交易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未按照约定履行本合约项下义务等不良信息)以及其他相关信息提供至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四、甲方牡丹交通卡有效期为十年,乙方免收甲方卡片年费(甲方卡片挂失后新开卡片或卡损后补换卡片,须由乙方根据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牡丹信用卡工本费收取标准向甲方收取补换卡工本费),甲方卡片到期需更换新卡使用。
五、牡丹交通卡交通管理功能条款
(一)甲方知悉并理解本合约各条款,自愿使用牡丹交通卡的交通管理功能(如接受交通处罚等)。
(二)依据北京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的规定,持有本市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人,或者持有外省市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本市注册登记的营运机动车的驾驶人,应当领取驾驶人信息卡。上述范围内的驾驶员必须持卡上路,否则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将按该办法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三)甲方可在不启用卡片金融信用功能的情况下单独使用牡丹交通卡IC卡芯片中的交通管理功能。
(四)甲方可以选择使用现金缴罚,也可以办理牡丹交通卡的卡片金融功能启用、并选择使用金融账户通过多种渠道缴罚。
六、牡丹交通卡在启用金融功能后的使用条款
(一)甲方在自愿使用牡丹交通卡金融信用功能之前,应知悉并理解《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和本合约各项条款。
(二)使用
1.甲方收到牡丹交通卡后,应及时办理卡片启用,立即在卡片背面签名栏签名,并在用卡时按规定使用此签名,否则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和损失。
如甲方所申领牡丹交通卡带有可用于脱机消费的芯片电子现金业务,应在收到牡丹交通卡后,及时向乙方申请电子现金启用,也可通过芯片消费交易自助办理电子现金启用。同时,甲方应及时圈定电子现金余额,电子现金余额最高不得超过人民币1000元。
2.甲方应妥善保管牡丹交通卡及其卡片信息、密码、交易凭证和身份证件等,甲方不得将牡丹交通卡卡片信息、密码等相关信息泄露给他人,且不得出售、出租或转借牡丹交通卡,否则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和损失。
3.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为甲方本人所为,甲方应承担因密码保管不善造成的风险损失。甲方遗忘密码,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牡丹交通卡办理密码重置。基于持卡人签字形成的交易凭证和/或凭牡丹交通卡磁条、芯片、卡号或密码等电子数据和/或卡片信息而办理的各项交易(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受理终端、手工受理、邮件、电话、手机、短信、传真、互联网等方式进行的信用卡交易)所产生的信息记录之一或全部均属于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针对上述交易(含预授权,预授权指特约商户就甲方预计支付金额,提前向乙方取得付款承诺,并在甲方获取商品或接受服务后,按实际交易金额通过预授权完成/确认交易进行支付结算的业务。预授权完成/确认交易可通过联机、离线或手工方式处理,无须验证卡片密码),乙方可根据特约商户要求或交易事实情况将相关交易款项记入甲方信用卡账户。如有关交易确已发生,除非乙方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过错,甲方不得以无交易凭证、交易凭证上签字非本人所为、密码非本人输入或未输入密码等理由拒绝偿付因交易发生的款项。其中,电子现金交易不校验密码、不核对持卡人签名,凡使用电子现金进行的交易均视为甲方本人所为,甲方应承担因芯片卡保管不善(包括但不限于丢失或被盗等)造成的风险损失。如有关交易确已发生,甲方不得拒绝偿付交易款项,除非乙方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过错。
4.在境内,牡丹交通卡可在乙方指定的特约商户、营业网点、自动柜员机等或具有银联标识的受理点使用;在境外,人民币卡可在具有银联标识的受理点使用。甲方在境内外的消费、分期付款、取现、转账等交易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乙方、特约商户及信用卡组织或公司等的相关规定。甲方使用牡丹交通卡通过电子银行渠道办理业务,应遵守中国工商银行电子银行业务相关章程、协议和交易规则。
甲方在乙方指定的特约商户、营业网点、自动柜员机和具有银联标识的受理点使用和交易的款项,均记入甲方人民币账户;在乙方指定营业网点等办理外币业务,在国外信用卡组织或公司指定的境外受理点使用和交易的款项,均记入甲方外币账户。甲乙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甲方信用卡账户的资金以现金存入或以合法款项转账存入。外币账户透支可用甲方外汇资金偿还,也可向乙方申请以人民币购汇偿还。
5.甲方遗失牡丹交通卡应立即通过中国工商银行电话银行(95588)、网上银行(www.icbc.com.cn)、手机银行等电子银行渠道或到营业网点办理挂失(电子现金除外,乙方不受理电子现金挂失),挂失手续办妥,挂失即生效。甲方对挂失生效后其牡丹交通卡发生的交易不承担任何责任,除非甲方对该交易存在欺诈、串通他人欺诈或其他不诚信行为;挂失生效前牡丹交通卡产生的损失由甲方承担,但乙方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过错或与甲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6.乙方对牡丹交通卡卡片设定有效期,有效期为十年。如甲方到期需要继续使用,应办理更换新卡手续。如果甲方在牡丹交通卡有效期满后不愿继续用卡的,则应在牡丹交通卡有效期满前,提前一个月以书面或乙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乙方;否则,乙方将视为甲方到期自愿更换新卡。已过期的牡丹交通卡,甲方在按照乙方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前,交通卡的贷记卡金融功能将无法继续使用(收入款项除外),如甲方未及时办理更换新卡手续而造成牡丹交通卡无法正常使用,由此产生的损失由甲方承担。本合约、牡丹信用卡章程及其他业务规定对已过期的牡丹交通卡继续有效,同时乙方继续保留对牡丹交通卡的管理权、追索权和按规定收取相关费用(包括滞纳金、超限费、年费、手续费、追索费等,下同)等权利。甲方不补换新卡或中途停止使用牡丹交通卡的,仍须清偿该卡所欠债务,并按规定申请办理销户手续。
7.乙方受理甲方销户申请30日后按有关规定为甲方办理销户手续,甲方仍应偿还自申请销户之日至正式销户间发生的欠款(含交易款项、费用及利息等,下同)。在销户申请时甲方电子现金余额应为零,如因甲方原因(包括但不限于丢失或被盗等)导致电子现金余额不能为零的,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有关款项。
8.甲方同意乙方为其交易累计积分或向甲方提供增值服务。乙方保留变更积分累计规则、积分明细保存时间、增值服务种类及内容或清理积分、终止有关增值服务等权利。乙方行使上述权利时应进行公告,公告期满即对甲方产生法律效力。
如因第三方原因导致乙方无法提供或无法完全提供增值服务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乙方有过错的除外。
9.甲方不得以与特约商户或受理单位发生纠纷为由拒绝支付所欠乙方的款项,不得利用牡丹交通卡进行虚假交易等欺诈活动套取资金、积分、奖品或增值服务。
(三)对账及还款
1.对有交易发生或虽未发生交易但账户有未清偿欠款的,乙方应通过电子账单、对账单、对账簿等方式,定期向甲方提供对账服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甲方在对账单生成日(对账单生成日以对账单记载为准,下同)15日后仍未收到对账单的,应及时向乙方索要对账单,否则视同甲方已收到。甲方不得以未收到对账单、未接到通知为由拒付透支本息及相关费用。甲方对牡丹交通卡交易和账户情况有疑问的,应自交易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乙方进行查询,并按乙方要求提供证明文件,乙方应予以查证并在收到核实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给予答复。在查证结果确认前,甲方应及时还款,如不及时还款,可能对甲方信用记录产生影响。经查证,如应由甲方承担责任的,有关交易款项及相关利息、费用由甲方承担;如不应由甲方承担责任的,乙方负责将有关交易款项退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2.甲方应在乙方规定的还款期限内偿还欠款并同意乙方可以自行或委托第三方通过信函、短信、电子邮件、电话、上门、公告或司法渠道等方式向甲方催收欠款。若甲方经乙方催收仍未能清偿其欠款,乙方可选择采取或同时采取如下措施:停止该卡使用(电子现金交易除外);停止甲方所有牡丹交通卡使用(电子现金交易除外);行使质权;从甲方在中国工商银行任何分支机构开立的任何账户中直接扣收;将甲方违约信息在中国工商银行网站(www.icbc.com.cn,下同)或其它媒体上公布等措施,并由甲方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及造成的损失。
3.牡丹贷记卡条款
(1)甲方除取现及转账透支交易外,其他透支交易从银行记账日起至到期还款日(含)之间的时间段为免息还款期,到期还款日以对账单记载为准。甲方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偿还当期应还款项,则无需支付除取现及转账透支交易外的透支利息。甲方使用信用额度取现及转账的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并应按每日万分之五支付所用款项从银行记账日起至还款日止的透支利息。
(2)甲方可按照乙方对账单标明的最低还款额还款。甲方按照最低还款额规定还款的,乙方只对未清偿部分计收从银行记账日起至还款日止的透支利息。甲方未能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偿还最低还款额的,视为逾期,除按上述计息方法支付透支利息外,还应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支付滞纳金。甲方连续两次(含)以上在到期还款日(含)前未能足额偿还最低还款额的,乙方有权停止其牡丹交通卡的使用(电子现金交易除外)。
(3)甲方超额使用乙方批准的信用额度,若在账户超限当日(即乙方对该笔交易金额的记账日)未偿还超额部分,应对超额部分按5%支付超限费。因甲方在临时调高额度期限届满前未归还欠款导致超过信用额度,或因利息、费用等其他原因导致超过信用额度的,属于超额使用信用额度,甲方应对超额部分按5%支付超限费。
(4)乙方对甲方不符合免息条件的交易款项、费用(滞纳金除外)等从银行记账日开始计算透支利息,按月计收复利并从甲方账户中扣收(含透支扣收,下同),透支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5)牡丹贷记卡账户内存款不计付利息。
(6)甲方向乙方申请分期付款业务应遵守乙方分期付款业务相关规则。分期付款每期扣款金额入账后,还款规则、计息规则以及滞纳金、超限费等费用计收规则与普通消费相同。甲方未全额偿还分期金额前,乙方可根据甲方的交易、还款记录情况、资信状况变化或突发性欺诈风险等情况,取消剩余期数分期付款,并将剩余款项一次性记入甲方信用卡账户,甲方应按当期对账单在到期还款日前一次性偿还。
4.甲方应承担牡丹交通卡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乙方有权从其账户中扣收因牡丹交通卡而发生的全部交易款项、利息及费用等。费用按照乙方对外统一规定的收费项目及标准收取。
(四)其他
1.乙方可根据甲方的申请及资信状况,要求甲方提供一定的权利质押担保。提供权利质押担保的,出质权利到期日应超过牡丹交通卡有效期到期日后30天。甲方牡丹交通卡有效期期满继续使用的,该权利质押应办理相应的转期、续押手续。
2.甲方同意乙方可以根据甲方交易、还款记录情况、资信状况变化或突发性欺诈风险等情况调整其牡丹交通卡账户的信用额度,或者要求甲方按规定提供或增加权利质押担保。乙方调整信用额度,可通过短信、电话或对账单等方式通知甲方。前述信用额度调整不影响甲方在本合约项下的还款义务,甲方仍需清偿已经发生的交易款项、利息及费用等,且不得以未收到通知为由要求乙方承担责任,除非乙方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过错。
乙方可对甲方名下的多个信用卡账户授信额度实施合并管理。
3.乙方有权基于甲方资信状况等原因或为维护甲方账户资金安全等目的,暂时停止其使用牡丹交通卡(电子现金交易除外),甲方应配合乙方采取相关措施;甲方不得因乙方暂停其使用牡丹交通卡而要求乙方承担责任,除非乙方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过错。
4.甲方享有按规定使用牡丹交通卡的权利。发生(不限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停止甲方牡丹交通卡的使用(电子现金交易除外),同时可自行或授权有关单位收回其牡丹交通卡,并对甲方未清偿款项进行追索。甲方不得以乙方采取或未采取停止信用卡使用的措施为由要求乙方承担责任,除非乙方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过错。
(1)甲方提供虚假申请材料;
(2)甲方资信状况恶化或家庭财务状况恶化;
(3)本合约项下的担保发生担保合约中途解除、因不可归责于乙方的事由导致或可能导致质押权利受损害的、质押权利的权属发生争议等情形之一,而甲方又未能提供令乙方认可的担保;
(4)甲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规定或本合约及章程等规定。
(五)甲方在申请表中所填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工作单位、联系方式及地址、身份证件号码)有所变更时,须立即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乙方办理资料变更。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和损失由甲方承担。甲方同意乙方可通过短信或电子邮件方式向其发送与牡丹交通卡有关的信息,乙方保留终止发送的权利。
(六)乙方服务热线电话:95588。乙方公告方式:中国工商银行网站或中国工商银行营业网点等。
(七)牡丹交通卡申请表和《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是本合约的组成部分。
(八)本合约由乙方负责制定和修改。乙方可根据政府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调整透支利率、滞纳金和超限费;对于其他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乙方可根据《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或其他适用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决定或调整。乙方如对上述关于透支利率、滞纳金、超限费及其他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调整的,将进行公告,公告期满即为生效,无须另行通知甲方。公告期内,甲方可以选择是否继续使用牡丹交通卡,甲方如不同意有关变更,可按照规定办理销户手续;公告期满,未办理销户手续的,视为甲方同意有关变更。
(九)甲乙双方因本合约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十)本合约条款如未指明卡种,均适用于牡丹贷记卡和牡丹准贷记卡。本合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规定,未尽事宜依据《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业务规定、使用指南及金融惯例办理。甲方在使用联名牡丹信用卡、芯片卡、磁条芯片复合卡或中国工商银行电子银行等服务时,还应遵守该类卡或该类服务相关规定。牡丹交通卡交易还须执行该卡及交易涉及的有关信用卡组织或公司的规定。
(十一)本合约自乙方批准甲方办卡申请之日起生效,至甲方依据本申请表申领的所有牡丹交通卡项下债务全部清偿且办理完毕销户手续时失效。
七、甲方授权乙方在本次业务过程中(从业务申请至业务终止),可以向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提供本人联系方式和通信地址信息。
八、甲方授权乙方在本次业务过程中(从业务申请至业务终止),可以向牡丹交通卡芯片内写入甲方驾档信息。
 
 
 
注:本页面提供信息仅供参考,具体业务以当地网点的公告与规定为准,最终解释权属中国工商银行。

(2013-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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