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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外汇交易规则 (2021年版)
第一条 开办规则 客户开办账户外汇交易前,应接受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工商银行)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和产品适合度评估,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为“进取型(C5)”且产品适合度评估结果为“适合”的,方可申请开办。中国工商银行有权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宏观政策或监管规定调整、应对市场极端情况需要、产品风险管理需要、自身业务调整需要、系统变更或突发事件等情况,对本产品的适用客户准入标准作出调整。 账户外汇产品的风险级别为第5级(R5),即风险因素可能对本金造成重大损失,最坏情况下可能导致失去全部投资本金并出现额外亏损,产品结构较为复杂。申请开办账户外汇交易的客户,须充分了解账户外汇产品的特点及相关风险,认真阅读并承诺遵守《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外汇产品介绍》(以下简称产品介绍)以及本规则的全部内容,愿意且有能力承担上述风险造成的后果,签署《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外汇交易协议》,并指定本人在中国工商银行开立的个人借记卡或个人结算账户存折作为交易账户外汇的资金账户。 中国工商银行有权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宏观政策或监管规定调整、应对市场极端情况需要、产品风险管理需要、自身业务调整需要、系统变更或突发事件等情况,对本产品的风险级别作出调整。 客户应密切关注中国工商银行通过官方网站发布的通告,确保及时知悉相关内容。如客户未能及时阅读有关通告,由此产生的损失由客户自行承担。 第二条 交易规则 客户可通过电子银行或已开办此业务的营业网点向中国工商银行提交账户外汇交易指令。客户通过电子银行渠道提交交易指令,须按照电子银行系统预设条件指示正确、完整、真实地填写电子指令信息,由电子银行渠道按照系统预设条件判断无误后,直接受理并办理。 (一)先买入后卖出交易 客户实时买入开仓,中国工商银行将从其资金账户中扣减相应的资金(买入开仓数量乘以成交价格),同时在交易账户中增加相应的账户外汇数量。客户实时卖出平仓,中国工商银行将从其交易账户中扣减相应的账户外汇数量,同时在其资金账户中增加相应的资金(卖出平仓数量乘以成交价格)。实时交易实行锁价确认机制,即客户按照参考交易价格提交实时交易申请指令后,中国工商银行向客户反馈交易系统最新报价作为拟成交价格,如客户未在有效时间内确认或有效时间内市场波动较大,则该价格失效,客户须重新提交交易申请指令。有效时间是指客户实时交易时,系统提示完成交易的倒计时时间。中国工商银行有权根据市场情况、成本控制、风险控制和战略调整需要等对交易报价的策略和机制进行调整,包括但不限于报价买卖价差及报价有效时间等,具体以实际交易为准。 客户挂单买入开仓,中国工商银行将在客户设置挂单时冻结其资金账户中相应资金(挂单买入开仓数量乘以挂单价格),挂单买入开仓成交后,增加交易账户中相应账户外汇数量,并解冻和扣减相应冻结资金。客户挂单卖出平仓,中国工商银行将在客户设置挂单时冻结交易账户中相应账户外汇数量,挂单卖出平仓成交后,解冻并扣减交易账户中相应账户外汇数量,同时增加资金账户中相应资金(挂单卖出平仓数量乘以成交价格)。 当客户买入开仓某一品种账户外汇的加权平均成交价格乘以该品种账户外汇数量所得金额小于该品种账户外汇当前银行买入价乘以该品种账户外汇数量所得金额时,该品种账户外汇为账面盈利;反之,该品种账户外汇为账面亏损。当客户所有品种账户外汇账面浮动盈亏之和为正时,客户账户外汇合计账面盈利;反之,客户账户外汇合计账面亏损。 (二)先卖出后买入交易 客户卖出开仓账户外汇前,应从资金账户划转足额资金至保证金账户。 客户实时卖出开仓,中国工商银行将冻结保证金账户中相应的资金(卖出开仓数量乘以成交价格),同时增加交易账户中相应的卖出账户外汇数量。客户实时买入平仓,如该账户外汇品种余额数量的卖出开仓加权平均成交价格大于买入平仓价格,则客户盈利,相应差额资金(上述两价格之差乘买入平仓数量)转入客户保证金账户;如该账户外汇品种余额数量的卖出开仓加权平均成交价格小于买入平仓价格,则客户亏损,中国工商银行将扣减相应差额资金。同时,中国工商银行将扣减交易账户中相应的卖出账户外汇数量。实时交易实行锁价确认机制,即客户按照参考交易价格提交实时交易申请指令后,中国工商银行向客户反馈交易系统最新报价作为拟成交价格,如客户未在有效时间内确认或有效时间内市场波动较大,则该价格失效,客户须重新提交交易申请指令。中国工商银行有权根据市场情况、成本控制、风险控制和战略调整需要等对交易报价的策略和机制进行调整,包括但不限于报价买卖价差及报价有效时间等,具体以实际交易为准。 客户挂单卖出开仓,中国工商银行在客户设置挂单时冻结保证金账户中相应的资金(挂单卖出开仓数量乘以挂单价格),挂单卖出开仓成交后,增加交易账户中相应的卖出账户外汇数量,并将冻结资金作为卖出交易保证金继续冻结。客户挂单买入平仓,中国工商银行将冻结交易账户中相应的卖出账户外汇数量,挂单交易成交后,如该账户外汇品种余额数量的卖出开仓加权平均成交价格大于买入平仓价格,则客户盈利,相应差额资金(上述两价格之差乘买入平仓数量)转入客户保证金账户;如该账户外汇品种余额数量的卖出开仓加权平均成交价格小于买入平仓价格,则客户亏损,中国工商银行将扣减相应差额资金。同时,中国工商银行解冻并扣减交易账户中相应的卖出账户外汇数量。 当客户卖出开仓某一品种账户外汇的加权平均成交价格乘以卖出该品种账户外汇数量所得金额大于该品种账户外汇当前银行卖出价乘以卖出该品种账户外汇数量所得金额时,该品种账户外汇为账面盈利;反之,该品种账户外汇为账面亏损。当客户所有品种账户外汇账面浮动盈亏之和为正时,客户账户外汇合计账面盈利;反之,客户账户外汇合计账面亏损。 同一品种账户外汇下,客户账面盈利时,其保证金子账户中除冻结保证金和挂单交易冻结资金以外的资金为可用资金;客户账面亏损时,其保证金子账户中除冻结保证金、挂单交易冻结资金和所有品种账面浮动亏损之和等值资金以外的资金为可用资金。客户可随时将可用资金从保证金子账户中转回资金账户或作为新卖出开仓交易的保证金。 同一品种账户外汇下,客户账面盈亏与保证金账户金额(包括已冻结和未冻结金额)之和除以卖出账户外汇冻结保证金为客户保证金比例。客户应及时关注交易账户盈亏状况,并根据需要补足保证金或买入平仓相应账户外汇。当客户保证金比例小于或等于20%(以下称保证金强制平仓比例)时,中国工商银行有权(非义务)对客户同一品种账户外汇先卖出后买入交易子账户余额进行强制买入平仓。客户充分理解并同意,中国工商银行有权对保证金强制平仓比例进行调整,并有权(非义务)在交易时段内进行多次保证金比例检查和强制平仓,但并不保证执行强制平仓时,客户保证金账户的保证金比例等于中国工商银行设定的强制平仓比例,也不保证执行保证金比例检查与强制平仓的时点一致;各品种非交易时段中国工商银行不检查保证金比例,不执行强平操作;强制平仓可能延迟或无法及时完成,因此客户有可能损失全部保证金,甚至在保证金不足以弥补交易亏损时,产生额外的资金损失。强制买入平仓交易价格是中国工商银行为客户强制平仓时的交易报价。客户同意配合履行以下义务:对于强制平仓时客户保证金不足的,客户同意并授权中国工商银行从客户资金账户及其他账户中扣收相应款项进行补足,若客户在中国工商银行所有账户中均无足额资金,客户须在30个自然日内及时向业务关联账户存入相应欠款。强制买入平仓后有资金结余的,中国工商银行将转至客户保证金账户。 第三条 结算规则 (一)交易成交结算 客户实时交易或挂单交易成交后,中国工商银行将及时为客户办理资金及账户外汇数量的结算。结算完成后,客户资金账户中的资金、交易账户中的账户外汇数量以及保证金账户中已解冻资金可即时使用。 (二)业务应急结算 中国工商银行有权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宏观政策或监管规定调整、应对市场极端情况需要、产品风险管理需要、自身业务调整需要、系统变更或突发事件等情况,启动业务应急结算机制。业务应急结算将取代上述正常的交易成交结算方式。中国工商银行将尽可能提前或及时在官方网站发布通告,并按照通告事项处理后续事宜。 第四条 业务功能关闭规则 (一)账户关闭 账户关闭,即账户外汇产品的账户注销,指客户在中国工商银行某一地区不再办理账户外汇业务,关闭在该地区开立的交易账户和保证金账户的行为。客户进行账户关闭前,须撤销本地区所有挂单指令,并平仓本地区交易账户所有余额,同时将保证金账户中的所有资金转至资金账户,如保证金账户中有欠款的,应当补齐欠款。 (二)业务功能关闭 业务功能关闭包括客户主动关闭与强制关闭两种情况: 1.客户主动关闭业务功能 客户主动关闭业务功能指客户在中国工商银行不再办理账户外汇业务,主动关闭账户外汇业务功能的行为。客户关闭业务功能,须完成各地区的交易账户和保证金账户关闭。客户完成账户外汇业务功能关闭后,即完成了该业务的注销手续,与中国工商银行签署的《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外汇交易协议》即终止。 2.强制关闭业务功能 强制关闭业务功能指中国工商银行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宏观政策或监管规定调整、应对市场极端情况需要、产品风险管理需要、自身业务调整需要、系统变更或突发事件等情况,对经合理评估认为有必要停止为其办理账户外汇业务的无持仓客户(考虑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持仓份额为零、连续一定期限未进行任何交易、不满足本产品的客户风险承受能力准入标准等),关闭其账户外汇业务功能的行为。客户账户外汇业务功能被强制关闭后,该业务完成注销,与中国工商银行签署的《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外汇交易协议》即终止。 第五条 交易取消规则 中国工商银行有权取消客户出于欺诈或其他非法、违规目的进行的不正当交易、其他非中国工商银行过错原因造成的非正常交易,并采取措施防止该类交易继续发生,因此产生的损失由客户自行承担。不正当交易与非正常交易包括但不限于高频交易、巨量交易、成交价格明显偏离市场价格的交易等。 第六条 业务暂停与停办规则 中国工商银行有权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宏观政策或监管规定调整、应对市场极端情况需要、产品风险管理需要、自身业务调整需要、系统变更或突发事件等情况,暂停或停办部分或全部产品交易品种。中国工商银行将尽可能提前或及时在官方网站发布通告,并按照通告事项处理后续事宜。 如遇上述业务暂停或停办,中国工商银行可能立即或分阶段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停止开仓、停止平仓、强制清仓、强制关闭业务功能等措施。业务暂停或停办计划、措施、业务暂停或停办后安排等具体事项,均以中国工商银行官方网站发布通告为准。 第七条 其他 本规则由中国工商银行制定。 本规则所列标题仅为便于参考之目的,并不影响本规则的结构且不应被用来解释本规则的任何内容。 (一)交易规则修改 中国工商银行可能基于国家法律法规、宏观政策或监管规定调整、应对市场极端情况需要、产品风险管理需要、自身业务调整需要、系统变更或突发事件等情况对本规则进行修改。除特殊情况外,对本规则所做的任何修改或补充,中国工商银行将提前通过官方网站通告。在通告期内,客户对规则的修改有异议的,可在新规则生效前通过95588电话银行咨询、提出意见或通过柜台、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渠道办理账户外汇业务的注销手续。通告期满,客户未注销或在通告期满后继续进行相关操作的,视为接受修改后的规则。 (二)产品动态调整 中国工商银行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宏观政策或监管规定调整、应对市场极端情况需要、产品风险管理需要、自身业务调整需要、系统变更或突发事件等情况,持续动态调整本产品交易规则,并适时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停止开仓、停止平仓、设置或调整交易限额、强制清仓、强制关闭业务功能等措施,或在修改本产品的客户协议、产品介绍或交易规则前,对本产品相关交易规则、系统设置等采取临时性或紧急调整,并尽可能提前或及时通过官方网站通告调整具体内容。临时性或紧急通告内容与本产品的客户协议、产品介绍或交易规则冲突的,以通告内容为准。客户应密切关注中国工商银行官网发布的通告,及时获取相关信息并采取风险控制措施。 (三)通知方式 本交易规则中所述及的有关调整及其他重要事项,中国工商银行将优先通过官方网站发布通告,并可能视情况同时采取其他补充通知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短信、电话、融e联、手机银行等方式,对客户进行通知或提醒。除通过官方网站及时获取有关通告外,客户还应自行确认预留正确的手机号码(客户仅修改借记卡或网上银行、手机银行预留手机号码,不能自动变更本业务预留手机号码),并确保能及时接收中国工商银行可能通过手机渠道发送的相关通知。如客户未密切关注中国工商银行官方网站,或者未预留有效手机号码、将中国工商银行提示信息或电话设置为拒收、免打扰或因通讯网络故障等其他原因,导致未能及时知悉通告内容或无法接收中国工商银行的相关通知,由此产生的损失及不利后果由客户自行承担。 (四)咨询投诉渠道 如有问题,客户可通过中国工商银行营业网点、门户网站或手机银行APP在线客服咨询投诉,或拨打中国工商银行统一的咨询与投诉电话(955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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