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电子银行个人实物贵金属产品详情协议

代理个人客户贵金属竞价交易业务协议书(2020年版)

    

    甲方:CNcustName

    乙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分(支)行

    

    中国工商银行遵循平等自愿、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努力为客户提供专业化、高质量的金融服务。在签订本协议之前,特提请客户充分了解工商银行提供的相关金融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自主决定是否选择相关金融服务。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相关交易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协商、诚实信用的原则,就乙方为甲方提供代理个人客户贵金属竞价交易业务(以下简称“代理竞价交易业务”)服务的有关事项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  释义

    1.1  竞价交易

    竞价交易是指在交易所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以自由报价、撮合成交的方式进行的交易。当买入价大于、等于卖出价则自动撮合成交。撮合成交价等于买入价、卖出价和前一成交价三者中居中的一个价格。

    1.2  竞价交易品种

    竞价交易品种包括黄金(Au)、白银(Ag)、铂金(Pt)以及其他交易所上市的竞价交易品种。甲方实际可交易的品种,按交易规定执行。

    1.3  竞价交易合约

    根据交易方式不同,竞价交易合约分为现货实盘合约、现货即期合约、延期交收合约及其他合约,具体根据交易所挂牌合约执行。乙方可根据交易规定及自身实际,确定开办代理业务的竞价交易合约类型。

    (一)现货实盘合约交易,甲方作为买方报价时必须有全额资金,作为卖方报价时交易账户中必须有相应的实物。交易所实时冻结报价对应的资金或实物。报价成交后,卖出实物所得货款可用于本交易日内的交易;买入的黄金实物可用于当日或以后交易日的卖出,也可以申请提货。

    (二)现货即期交易是指甲方在T+0日以保证金达成交易,在T+2日以T+0日结算价进行实物交割的交易。现货即期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比例为20%,T+0日终结算时,当日买入量和卖出量轧差后的净头寸,按当日结算价重新冻结20%保证金。持有净头寸的甲方在T+2日不能履行实物交割的按违约处理,违约金比例为20%。

    (三)延期交收交易是指甲方以支付保证金的形式在交易所集中买卖某种延期交收合约的交易活动,延期交收交易可采用现金交割或者实物交割方式。采用现金交割方式的,甲方在交割结算日根据交割结算价进行现金交割。采用实物交割方式的,甲方可以选择合约成交当日交割,也可以延期交割,并引入延期补偿费机制来调节实物交割矛盾。延期交收交易可分为买入开仓、卖出平仓、卖出开仓、买入平仓。买入开仓则形成多头持仓,卖出开仓则形成空头持仓。开仓需冻结相应的保证金;平仓则释放相应的保证金。

    1.4  交易规定

    交易规定是指交易所为了维护相关交易业务而颁布及不时修改的规则、办法及公告,包括但不限于《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黄金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上海黄金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上海黄金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上海黄金交易所竞价交易细则》、《上海黄金交易所结算细则》、《上海黄金交易所交割细则》《上海黄金交易所会员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实施办法》等。

    1.5  交易编码

    交易编码是指甲方参与交易所交易的专用代码,由乙方交易席位号和甲方客户代码两部分组成。

    1.6  交易相关账户

    交易相关账户包括甲方结算账户、甲方保证金账户、乙方代理专用账户及交易所结算专用账户。

    (一)甲方结算账户

    甲方结算账户是指甲方在中国工商银行开立的、用于办理代理竞价交易业务的人民币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二)甲方保证金账户

    乙方为对甲方存入乙方代理专用账户的资金实行分账管理而为甲方设立的明细账户,按日序时登记核算甲方的资金转入和转出、盈亏、交易保证金、手续费等。

    (三)乙方代理专用账户

    乙方代理专用账户是指乙方作为交易所金融类会员根据交易规定,就代理竞价交易业务在交易所指定保证金存管银行开立的、用于存放个人客户保证金及相关款项的结算专用账户。

    (四)交易所结算专用账户

    交易所结算专用账户是指交易所在其指定保证金存管银行开立的、用于存放会员保证金及相关款项的结算专用账户。

    1.7  出入金

    出入金是指甲方通过乙方交易渠道,在甲方结算账户、乙方代理专用账户之间划转资金的行为。出入金及资金清算规则见附件1。

    1.8  强行平仓

    强行平仓是指当甲方出现本协议约定的情形(详见附件2)时,乙方对其持仓实施平仓的一种强制措施。

    1.9  资金充足率

    资金充足率是度量甲方保证金账户载明的资金(下称“保证金账户资金”)是否充足的风险指标,用资金充足率计算甲方未平仓延期交收合约的交易风险。

    1.10  交易渠道

    交易渠道是指中国工商银行自有渠道(包括营业网点以及手机银行、网上银行、贵金属专属交易终端、工银e投资等电子渠道)以及第三方外部合作机构渠道等。

    

    第二条  陈述与保证

    2.1  甲方陈述与保证:

    (一)甲方保证所提供的申请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二)甲方承诺在开展竞价交易时,充分考虑市场流动性,维护市场稳定,促进交易价格公允,避免出现因交易造成的价格异常波动,不进行操纵市场、控制价格等不当交易。

    (三)甲方承诺开展竞价交易时,已了解并保证遵守和履行国家法律法规、交易规定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

    (四)甲方承诺已清楚知悉竞价交易的市场风险、技术风险、政策风险、不可抗力等风险并愿意承担以上风险,不会因为以上风险引起的事实及后果,要求乙方承担责任。

    (五)甲方承诺妥善保管与竞价交易有关的账号、交易编码和密码,凡使用该账号、交易编码和密码所进行的交易活动均视为甲方亲自办理,并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甲方保证,在其有关银行卡遗失或被盗以及密码遗忘或被盗时,按照乙方规定及时向乙方申请办理挂失手续,因甲方未能及时办理挂失手续而导致的风险及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六)甲方承诺按照交易规定进行竞价交易,不会进行自成交、违规报单、违规持仓等异常交易行为,并愿意承担由于异常交易行为导致的处罚及损失,以及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七)甲方承诺遵守国家、交易所及乙方关于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和反逃税相关规定,交易资金的来源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利用竞价交易及乙方服务从事洗钱、恐怖融资和逃税等违法犯罪行为。

    2.2乙方陈述与保证:

    (一)乙方承诺作为交易所金融类会员,代理甲方在交易所内进行竞价交易及相关的资金清算、实物交割活动时,遵守和履行国家法律法规、交易规定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

    (二)乙方承诺,向甲方提供代理竞价交易业务的自有交易渠道,并勤勉努力维护其平稳运行。

    (三)乙方不会向甲方亦不会授权第三方向甲方作任何获利保证或共担风险的承诺,不承担因贵金属买卖及相关活动产生的亏损,亦不与甲方分享收益。

    

    第三条  代理关系的申请与确立

    3.1  甲方申请建立竞价交易代理关系(下称“代理关系”)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交易规定及乙方的相关规定。

    3.2  甲方申请办理代理竞价交易业务,须按本协议约定接受乙方的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等级测评,乙方将根据测评结果与风险管理需要,为甲方开通相应的竞价交易权限。

    3.3  甲方向乙方申请办理代理竞价交易业务,应同时指定甲方在中国工商银行开立的Ⅰ类或Ⅱ类户作为甲方结算账户。甲方委托乙方为其在交易所申请交易编码,当交易编码申请成功后,代理关系正式确立。

    3.4  甲方提供的申请资料发生变化时,应及时通过乙方营业网点、网上银行等渠道进行变更。

    3.5  若甲方通过乙方电子渠道开展代理竞价交易业务,应先申请开立电子银行服务,并签订《中国工商银行电子银行个人客户服务协议》,其他未尽事宜须遵守《中国工商银行电子银行章程》。

    3.6  乙方可根据代理竞价交易业务的发展情况、交易规定或监管要求适时调整代理关系申请流程、申请资料以及可选择的交易介质,并通过中国工商银行网站(www.icbc.com.cn)进行公告。

    

    第四条  风险承受能力等级测评

    4.1  在代理关系建立前,乙方将根据监管政策及交易规定对甲方进行风险承受能力等级测评,并结合测评结果等因素确定甲方的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甲方有义务确保其测评时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甲方开展竞价交易后不得以不具有代理竞价交易业务的风险承受能力为由拒绝承担交易后果。

    4.2  在代理关系存续期间,乙方有权根据交易所以及监管机构有关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规定,要求甲方重新进行风险承受能力等级测评。如甲方不参加测评,或测评结果显示甲方风险承受能力与全部或部分交易合约的风险等级不匹配的,乙方有权采取第5.4条与第6.7条约定的相应措施。

    4.3  在代理关系存续期间,如甲方发生可能影响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情况,应当立即主动告知乙方,并根据乙方要求重新进行风险承受能力等级测评。否则,由此造成的风险和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五条  委托交易指令

    5.1  甲方委托乙方进行竞价交易,应向乙方发送委托交易指令;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按照甲方委托交易指令代理甲方进行竞价交易。

    5.2  甲方委托交易指令必须通过交易渠道在交易所及乙方允许的交易时间段内报送到乙方,由乙方根据交易规定向交易所报送。甲方可向乙方查询交易结果,并对交易结果承担全部责任。甲方在非允许的交易时间段内发起的委托交易指令均视为无效。

    5.3  乙方有权审核甲方的委托交易指令,包括资金、持仓或实物是否足够、指令内容是否齐全明确、有否违反交易规定、指令到达时间是否为有效时间等,以确定指令有效或无效;当确定甲方指令无效时,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指令。

    5.4  如乙方认为甲方风险承受能力与全部或部分交易合约的风险等级不匹配,无论乙方是否通知甲方,乙方均有权拒绝接受甲方有关超出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交易合约的新开仓委托交易指令,同时对于甲方未成交的该等交易合约的委托交易指令进行撤销处理。

    

    第六条  保证金、强行平仓与限仓管理

    6.1  现货即期交易与延期交收交易实行保证金制度。

    乙方有权根据交易规定,以高于交易所规定的最低交易保证金比例的标准设定各延期交收交易合约品种的交易保证金比例(下称“标准交易保证金比例”),并在此基础上,根据客户开展竞价交易的具体情况(包括持仓量、被执行强行平仓的次数等)对不同客户收取差异化交易保证金。即甲方实际向乙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将可能等于或高于标准交易保证金,具体以乙方通知为准。

    如乙方开办代理现货即期交易业务的,收取的保证金比例,按交易规定执行。

    6.2  当出现下列情况时,乙方有权调整标准交易保证金比例:

    (一)持仓量达到一定水平时;

    (二)连续数个交易日的累计涨跌幅达到规定水平时;

    (三)出现涨跌停板时;

    (四)连续数个交易日的持仓量累计增幅达到规定水平时;

    (五)遇国家法定节假时;

    (六)交易所调整最低交易保证金比例时;

    (七)乙方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况。

    标准交易保证金比例发生调整的,乙方应通过中国工商银行网站(www.icbc.com.cn)进行公告。

    6.3  标准交易保证金比例调整的,适用于甲方的差异化交易保证金比例将可能同步调整,具体以乙方通知为准。

    6.4  甲方应主动对其保证金账户进行积极管理,及时通过交易渠道查询相应资金情况。在出现保证金账户资金不足等情况时,甲方应及时采取措施(包括但不仅限于自行平仓、追加资金等)。一般情况下,乙方可在甲方保证金账户资金不足时,向甲方预留的预警手机号码发送提示短信。乙方按照甲方预留的预警手机号码,将拟发送内容提交电信运营商的,即视为短信已发送。该短信内容仅供参考,甲方不应以未收到、发送不及时或内容不详实等为由,拒绝或怠于采取相关措施。

    6.5  乙方有权依据交易规定及本协议约定,对甲方所持延期交收合约执行强行平仓。实施强行平仓后,因甲方交易亏损额超过其保证金账户资金而形成的乙方垫款,甲方应立即偿还。强行平仓具体规则详见附件2(强行平仓和风险控制规则)。

    6.6  乙方有权根据交易规定及其自身的持仓限额确定甲方的竞价交易合约持仓限额。相应风险控制规则详见附件2(强行平仓和风险控制规则)。

    6.7  乙方有权根据甲方开展竞价交易的具体情况(包括持仓量、被执行强行平仓的次数等)以及风险等级测评结果的变化情况,调整适用于甲方的差异化交易保证金比例及持仓限额。

    6.8  乙方依据本协议约定对甲方所适用的差异化交易保证金比例进行调整的,甲方应当在收到调整通知后的下一个交易日开市前,及时采取措施(包括但不仅限于自行平仓、追加资金等)补足保证金。

    

    第七条  异常交易

    7.1  竞价交易实行异常交易管理制度。异常交易包括价格异常、大额报单、大额频繁报撤单、高频报单、违反交易所或乙方对限仓的规定等。

    7.2  当甲方发生交易规定的异常交易行为时,乙方有权配合交易所约见甲方谈话提醒风险,或要求甲方根据交易所要求进行报告。

    7.3  若交易所对甲方实施谈话提醒,乙方应通知甲方。甲方参加谈话提醒时,乙方应指定人员陪同;甲方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应当事先报告交易所。在谈话中甲方应当如实陈述、不得隐瞒事实。

    7.4  对于乙方监测到的异常交易情况,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对该异常交易情况进行说明,并采取拒绝委托、限制接入等措施。甲方应于T+1日向乙方提交异常交易情况的说明。

    7.5  竞价交易系统若出现异常情况的,乙方将视情况采取限制开新仓、限期平仓、限制接入等措施。

    

    第八条  实物交割

    8.1甲方委托乙方申请实物交割、提取实物贵金属的,应符合交易规定,并按照交易规定要求及乙方规定手续办理。否则,乙方有权拒绝办理。

    8.2  甲方对所提取的实物贵金属质量有异议的,应在提货次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向乙方提出,并提供提货确认凭证及交易所要求的各项材料文件。超过此期限的,视为甲方对所提实物贵金属质量无异议。

    

    第九条  费用与发票

    9.1  甲方同意向乙方支付交易手续费(含税)。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收取的交易手续费分为交易所端手续费及银行端手续费两部分,交易所端手续费收取标准由交易所公布,银行端代理手续费收取标准按中国工商银行对外公告的《服务价目表》执行。

    9.2  乙方是交易所指定贵金属仓储机构,根据甲方提货申请,办理贵金属出入库手续。乙方向甲方收取代理黄金出入库费,收取标准见乙方《服务价目表》。

    9.3  甲方应承担交易所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仓储费、运保费、溢短费、延期补偿费、超期费、以及甲方的税项等),前述税、费不在甲方支付给乙方的手续费之内,上述费用由乙方代缴后向甲方追缴。

    9.4  交易所根据国家政策、交易规定和市场状况调整收费(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手续费、仓储费、运保费、溢短费,延期补偿费、超期费等)标准后,乙方将按调整后的收费标准代交易所向甲方收取。

    9.5  为防止提货时因支付溢短费、运保费、出入库费等因素出现资金不足,甲方通过乙方向交易所申请提货时,乙方将根据甲方所提品种及其当时价值冻结一定比例的资金,现货贵金属实物出库确认后,在当日清算时解除冻结资金。

    9.6  代理竞价交易业务的发票开具与管理按交易所及乙方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第三方合作机构渠道

    甲方通过第三方合作机构渠道在乙方办理代理竞价交易业务的,适用以下约定:

    出于便利查询交易情况的目的,甲方授权乙方向第三方合作机构返传乙方代理甲方进行的竞价交易的相关信息,包括甲方开户信息、本协议文本、甲方风险测评结果、委托交易指令、出入金明细以及交易明细等甲方进行交易所必要的信息。

    甲方已知晓并认可:不论甲方选择中国工商银行自有渠道还是第三方合作机构渠道,均由乙方代理甲方从事竞价交易,甲乙双方就代理竞价交易业务所涉权利义务均以本协议约定为准;甲方选择第三方合作机构渠道办理代理竞价交易业务时,乙方与第三方合作机构应就各自提供的服务分别向甲方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反洗钱管理

    11.1  作为金融机构与交易所会员,乙方根据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及交易规定的要求,积极履行反洗钱义务,积极配合国家有关执法部门进行的反洗钱调查。甲方有义务积极配合乙方的反洗钱工作。

    11.2  乙方遵循“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根据反洗钱法律法规及交易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可疑交易报告及其他反洗钱义务,甲方应当积极予以配合。

    11.3  在代理关系存续期间,甲方提供给乙方的身份证明文件过期或身份信息发生变更的,有义务及时向乙方提供新的相关材料。否则,乙方有权拒绝甲方开新仓和出金指令,并有权进一步关闭甲方的交易权限。甲方在申请建立代理关系时向乙方提供的其他信息变更时,也应及时更新,否则,相应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11.4  除核对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外,乙方还可以不时采取以下一种或者几种措施,识别或者重新识别甲方身份:

    (一)要求甲方补充提供其他身份证明文件或资料;

    (二)对甲方进行电话回访;

    (三)对甲方进行实地查访;

    (四)向公安等部门进行核实;

    (五)其他合法措施。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12.1  如一方违反本协议有关约定,应承担因违约给对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12.2  对于甲方基于欺诈或其他非法目的进行的不正当交易以及其他非正常交易,乙方有权取消交易并采取措施防止该类交易继续发生,甲方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如因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12.3  若甲方违反本协议项下义务或陈述与保证,乙方有权立即解除代理关系并终止本协议。如因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12.4  若甲方资金来源不明,或违反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发票管理等监管规定,乙方有权向相关部门报告、立即解除代理关系并终止本协议。因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12.5  若甲方不及时归还乙方垫款或未按约定支付本协议项下费用的,甲方同意乙方有权从甲方在中国工商银行的任何账户中划转资金或处置甲方在交易所的资产受偿,同时有权就以上欠款按每日万分之五向甲方计收违约金。

    

    第十三条  免责条款

    13.1  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有关市场分析和预测(如有)仅供甲方参考,不构成乙方对甲方开展交易的指导意见或建议。甲方确认其向乙方发送的委托交易指令均是根据自身判断所做出,由此产生的风险和导致的损失均由甲方自行承担。

    13.2  因自然灾害、火灾、战争、国家有关政策变化等不可抗力,以及非乙方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系统故障、网络故障、电力故障和通讯故障等意外事件而造成乙方无法履行、无法适当履行本协议项下的有关义务,或者甲方委托交易指令全部或部分未成交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13.3  因非乙方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系统故障、网络故障、电力故障和通讯故障等意外事件或不可抗力导致的错误交易(如成交价格有误、成交金额有误、成交币种及账户相关明细项目有误的交易,或根据非交易时间段内的甲方委托交易指令而发生的交易等),乙方有权予以撤销,且不承担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13.4  因甲方遭受互联网黑客攻击、未妥善保管与竞价交易有关的账号、交易编码和密码等,导致他人盗用、冒用甲方账号、密码等进行竞价交易的,乙方不承担责任,由此造成的甲方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13.5  如交易所对乙方采取限仓、限制转出资金等措施,导致乙方无法为甲方提供开仓、出金等服务,由此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  风险提示

    因受国内国际各种政治、经济因素,以及各种突发事件的影响,贵金属价格可能会发生剧烈波动。甲方承诺已充分了解贵金属投资的风险,充分了解贵金属延期交收交易的保证金交易性质,充分认识到可能由此遭受的巨大损失,并自愿承担这些风险和损失。

    甲方充分了解并同意:当交易所的某个竞价交易合约品种达到涨、跌停板的情况下,会出现买入或卖出无法成交的可能,甲方的所有保证金和交易资金可能损失殆尽且不足以弥补交易亏损,由此产生的损失由甲方承担;在同一交易日内不同交易场次之间,贵金属价格可能会有剧烈波动,甲方的未成交委托可能因通讯网络速度等原因无法及时撤销,由此产生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十五条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15.1  本协议采用纸质合同书方式订立的,自甲方签字、乙方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采用数据电文方式通过电子渠道订立的,自甲方在该电子渠道点击确认接受本协议之日起生效。

    15.2  本协议任何条款的无效或不可执行,在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效力的情况下,本协议其他条款可继续履行。本协议的变更和解除,不影响缔约双方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本协议的解除,不影响本协议中有关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

    15.3  在协议履行过程中,若发生本协议未列明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交易规定执行。

    15.4  由于交易规定发生变化,导致本协议与交易规定不一致的,按最新交易规定执行。

    15.5  乙方对本协议所做的任何变更或补充,将通过乙方中国工商银行网站等(www.icbc.com.cn)进行公告。

    15.6  甲方对乙方依据本协议第3.6条、第6.2条或第15.5条约定发布的公告内容有异议的,可向乙方申请解除代理关系。公告期满后,甲方未解除代理关系或继续接受乙方服务的,视为同意接受相关公告内容。

    15.7  甲方申请解除代理关系的,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甲方所有交易请求或委托被执行完毕、被撤销或自动失效;

    (二)甲方结清交易资金、合约盈亏、交易手续费、仓储费、运保费、出入库费、延期补偿费、超期费、溢短费等全部费用及款项;

    (三)甲方没有任何合约下的持仓或任何库存;

    (四)甲方在申请当日无委托和成交记录。

    乙方接受甲方解除代理关系的申请的,本协议终止。

    15.8  乙方因国家政策变化、交易所要求或不可抗力停办代理竞价交易业务的,乙方有权通知甲方解除代理关系,本协议终止。

    15.9  本协议终止不影响终止前已发生的业务下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十六条  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

    16.1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依据其解释。

    16.2  甲乙双方在本协议项下发生任何争议时,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通过诉讼解决。

    

    第十七条  其他

    17.1  甲方同意乙方有权将甲方相关信息向交易所报送,并在中国工商银行各分支机构和集团公司(包括中国工商银行各地分行、子公司或控股机构等)之间共享和使用。但除法律法规监管要求或为履行本协议所必需外,乙方及中国工商银行各分支机构和集团公司成员不得向其他方披露。

    17.2  乙方有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金融监管机构的要求,将与本协议有关的信息和甲方其他相关信息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和其他依法设立的信用信息数据库,供具有适当资格的机构或个人查询和使用。

    17.3  甲方对本协议有任何疑问,可通过乙方营业网点、中国工商银行网站(www.icbc.com.cn)或手机银行APP在线客服咨询投诉,或拨打乙方统一的咨询与投诉电话(95588)。